
海 南 省 卫 生 厅 文 件
琼卫妇社〔201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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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
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根据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免费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南省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计〔2011〕1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免费筛查工作(以下简称新筛和听筛),以及做好项目资金报账工作,确保新生儿能享受到省、市县政府优惠政策,稳步推进项目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免费筛查管理工作
(一)全省各级医疗保健助产机构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做到100%告知,签订《海南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免费筛查知情同意书》及《海南省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知情同意书》,并保存于病历中存档。对经健康教育后仍拒绝筛查的个案要在病程记录中留有记载。
(二)对暂时无条件开展海南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筛查的助产机构,要对新生儿监护人实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筛查的意义、时间和本辖区的指定筛查机构地点。同时做好出生新生儿信息录入到“海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系统”,以保证新生儿筛查管理需求。
二、加强海南省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和高危儿转诊工作
(一)各助产机构应对其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开展听力初次筛查。各市县辖区内助产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应当购置筛查设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DPOAE),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工作。尚不具备开展听力初筛的助产机构要对新生儿监护人实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时间和本辖区的指定筛查机构地点,并将其转诊至指定筛查机构(原则上为各市县妇幼保健院、所、站)。
(二)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听力复筛工作。原则上应由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当地新生儿听力复筛工作。对辖区内初次筛查未通过的婴儿开展复筛工作(复筛方法为耳声发射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复筛未通过的告知家长在儿童3个月龄前到省妇幼保健院(省听筛中心)进一步检查,并对复筛未通过儿童登记备案和进行追访,督促及时复查、确诊。
(三)听力高危儿童管理。对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见附件2)的新生儿,无论初筛是否通过,各助产单位一律告知家长在婴儿出生第42天内持《海南省高危儿听力筛查转复诊随访预约通知单》到市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复筛(自动听性脑干反应),对不具备高危儿复筛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或高危儿复筛不通过的均转诊到省妇幼保健院(省听筛中心)进一步检查。
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复筛不通过和听力高危新生儿登记备案,做好复筛不通过儿童的追访和听力高危儿童转诊及转诊儿童信息收集上报工作。高危儿童3岁前要连续随访,3年内每6个月随访1次,并填写《海南省高危儿听力筛查随访登记本》。
(四)省妇幼保健院(省听筛中心)负责对转诊的儿童(包括高危儿)进一步检查。省妇幼保健院(省听筛中心)要认真落实对转诊的儿童(包括高危儿)进一步检查,并在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协助下对其后续的诊断、治疗和干预进行随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要将其名单分别报送儿童户口所在地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和残联。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其纳入当地儿童系统保健体弱儿专案管理范围进行追访。残联将其纳入听力语言康复救助与服务范围。
(五)加强质量控制管理。为确保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顺利进行和筛查质量保证,各市县应对所辖区内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进行质量监督,每半年对所辖区的助产医疗保健单位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进行督导并做好记录。省新生儿听筛中心要对全省的听筛工作进行质量监督,对省内各市县的听筛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规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免费筛查经费管理
(一)关于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免费筛查经费管理
1.直接减免本省户籍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费用。
本省各级各类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按规定和要求做好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享受免费是以新生儿父母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居民,录入信息务必要明确标注海南户籍属地(户籍以母亲为主,母亲不是本省户籍凭父亲户籍)。免费内容为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初次筛查);并在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医疗机构直接减免筛查费用(52元/例)。
2.务必上报网络信息,作为资金报账依据。
资金报账依据以“海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系统”数据为准。各助产机构、各医疗保健机构务必把本机构出生的全部活产新生儿信息录入“海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系统”,各采血机构及时在该系统上报已采血参加筛查的新生儿信息,各市县妇幼保健院指定专人负责审核信息上报工作。
由省妇幼保健院(省新筛中心)审核已经完成筛查的上报信息,并作为相关费用拨付到医疗保健助产机构(采血机构)的依据。
3.规范新生儿遗传疾病代谢免费筛查资金运转机制。
(1)省妇幼保健院(省新筛中心)作为新生儿遗传疾病代谢免费筛查项目资金管理机构。
(2)各市县务必按琼卫计〔2011〕12号文件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项目经费由卫生局项目办或妇幼保健院(所)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3)市县拨付项目资金程序。省妇幼保健院(省新筛中心)每季度审核“海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系统”中新生儿已筛查数量,并按照新生儿户籍(以母亲户籍为准,母亲非本省户籍以父亲户籍为准)统计各市县已筛查儿童数量,并告知各市县已筛查数量。各市县将已完成筛查数量的遗传代谢病筛查费用,按52元/例标准结算拨付到省妇幼保健院(省新筛中心)。
具体拨付时间安排:各市县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前分别将第四季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遗传代谢病筛查费用拨付到省妇幼保健院(省新筛中心)指定帐户。
(4)省妇幼保健院(省新筛中心)对到帐的遗传代谢病筛查经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遗传代谢病筛查管理及采血劳务费用。在收到各市县筛查费用后,与省妇幼保健院财务科共同审核助产机构(采血单位)实际筛查新生儿数量,及时将按采血劳务费用9元/例拨付助产机构(采血单位),项目管理费用4元/例拨付各市县项目管理部门(含1元/例标本递送费,如由采血单位自行邮递标本则由省筛查中心随采血费转入到该采血单位)。
(二)关于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经费管理。
本省各级各类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按规定和要求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告知和筛查工作。凡是父母一方为本省户籍的活产新生儿均可免费享受新生儿听力筛查(初次筛查)。
1.本市县户籍新生儿(户籍以母亲为主,母亲不是本市县户籍凭父亲户籍),可由助产机构直接减免新生儿听力初筛费用;助产机构不能实行听力筛查的可告之家长到本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免费初筛。
2.外市县户籍新生儿可由各助产单位告知其父母回其户籍所在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免费筛查,也可由助产机构收取新生儿听力初筛费用(50元/例)后,凭收费发票、筛查结果单和户口薄等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卫生局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议为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报销。
3.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项目办公室,制定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帐工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的报帐工作,及时为各助产机构拨付筛查费用(每例新生儿听力初筛为50元),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
附件: 1. 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卫生部2010版)
2. 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
3. 新生儿听力筛查及高危儿童转诊报表填报说明
海南省卫生厅
2013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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