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海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版)》的通知
琼卫妇社〔2012〕15号
海 南 省 卫 生 厅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调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部署辖区所有医疗保健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实施方案(2012年版)。方案相关修改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修改内容
(一)梅毒服务流程:详见实施方案(2012年版)。
(二)梅毒阳性产妇所生儿童随访要求:在原项目方案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梅毒阳性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次数,要求在新生儿出生后3、6、9、12、15、18个月进行随访,同时填报《个案登记卡》(详见实施方案(2012年版))。
(三)乙肝母婴阻断措施:按要求,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的新生儿在出生24小时内注射100IU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同时为乙肝大三阳(即HBsAg、HBeAg及HBcAg三项同时为阳性)母亲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5-30天内免费注射第二针100IU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
(四)修订知情同意书使用: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确诊阳性或初筛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咨询,同意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孕产妇以及同意为其所生新生儿进行预防性治疗的产妇(家属)需签署知情同意书并留存于病历中保存;尤其是对于不同意进行母婴阻断的产妇及乙肝大三阳的产妇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所有接受预防性治疗的新生儿母亲病历中必须保存化验单及相关知情同意书等资料,同时在新生儿医嘱中必须标注执行时间、执行人等相关信息。
(五)修订信息收集原始记录及月报表:月报表增加乙肝大三阳感染产妇数及第二针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人数等项目,同时修订相关原始登记表卡(详见实施方案(2012年版))。
二、注意事项
(一)2012年工作目标
1.8个国家综合示范区孕产妇艾滋病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5%以上;梅毒检测率达75%。
2.全省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80%;孕产妇接受其他相关检测的比例达70%;住院分娩率达90%;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的比例达90%。
3.全省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
4.全省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的比例达到80%以上。
5.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省级及8个国家级综合示范区)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6.加强逐级技术指导,至少达到省级对县级1次;市县级对乡镇级4次。
(二)强调服务对象
1.孕期筛查:为所有在海南省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产前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其中8个国家级综合示范区需在孕期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筛查服务。
2.阳性阻断:为所有确诊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提供相关母婴阻断服务,为艾滋病感染及梅毒感染的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随访服务。
(三)强调服务流程
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工作基础上,整合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工作。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尽量在孕早期为孕妇提供筛查服务,尤其是国家级综合示范区。对所初筛阳性的孕产妇,尽快进行确诊;对于临产急诊入院分娩、孕期未接受过检测的产妇,应用快速检测试剂进行筛查检测;同时,对初筛阳性的产妇应进行充分的咨询,使其知情同意选择接受相关母婴阻断措施。对艾滋病抗体确认试验结果阳性、自愿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服务及经费补助。
(四)强调服务机构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初次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服务,没有条件开展筛查的机构应对孕妇进行咨询告知,建议其到上级或可以开展筛查服务的机构进行相关的检测。
各市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选择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感染、梅毒感染产妇定点分娩单位,以便提供全程、规范的母婴阻断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所需的预防性抗病毒药,同时按原方案要求进行随访;皮防机构或疾控部门负责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相关药物,并进行随访。
分娩单位负责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在24小时内注射100IU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同时负责对大三阳(即HBsAg、HBeAg及HBcAg三项同时为阳性)的母亲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5-30天内免费注射第二针100IU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
省疾控中心为艾滋病初筛阳性的孕产妇提供免费确诊服务;为确诊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提供免费CD4 T+淋巴细胞计数检测、病毒载量检测。
(五)强调物资管理
各市县应成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办公室,对省级下拨的药品、筛查试剂及配套医用耗材进行统一管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分发计划,尤其要做好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分发计划,在县级管理机构应存有一定量的库存,避免出现个别机构断药现象。对每批筛查试剂、药品及配套医用耗材应做好分发及使用登记。因管理等原因导致试剂或药品报损(含丢失)的,按“谁报损,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六)强调信息管理
1.报表种类:海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艾滋病感染婚检妇女/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系列个案登记卡、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系列个案登记卡。
2.报送形式:月报表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数据与艾滋病感染个案信息通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预防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工作月报与梅毒个案信息暂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
3.填报单位:月报表孕期及住院分娩部分信息由提供产前保健服务及助产服务的机构填报;婚前保健部分信息由提供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负责填报;非住院分娩信息由妇幼保健三级网络报送。
艾滋病及梅毒感染个案登记卡由发现单位在确诊后填报;分娩信息由分娩单位填报;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记录由妇幼保健机构填报;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记录由皮防机构填报。
4.信息管理单位:月报表、艾滋病感染个案信息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及管理;梅毒感染个案信息由皮防机构负责收集、管理。
5.信息报送时间要求:
(1)各市县于每月10日前完成本县(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的汇总以及相关的网络报告。
(2)请各市县于2012年8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工作以来所有工作月报与个案(包括随访信息)的补报。同时报送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至海南省妇幼保健院基层指导科。
海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12年版)附件下载
联系人:黄翠敏
联系电话:36689186
E-mail:bjy0898@163.com
附件:海南省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使用情况登记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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