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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28 10:39:00阅读次数:3296来源: 琼海市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学前教育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 41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 - 2013年)的通知》(琼府[201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现就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审批注册管理

      (一)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审批关。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资格的审批,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成立的有关登记手续。设立学前教育机构,要具备法定的消防安全条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依法办理消防手续,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堂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二)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幼儿园所用名称要与办园实际相符,其中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要经民政部门核准。新注册幼儿园的名称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一律不得带有易产生误导作用的“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中心”等字样,现有幼儿园名称中带有此类字样的,要在2012年全部更换新名称或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规范招生工作

      (一)规范招生时间和范围。学前教育机构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学前教育机构招生要坚持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实行自主招生。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所办幼儿园,在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外,可根据学位情况自主面向社会招生。未经审批注册(含筹设期)或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幼儿园不得招生。

    (二)规范招生年龄和班额。幼儿园小班招收当年8月31日前满3周岁的儿童入园,其他班级招生年龄以此顺推。在园舍、师资、注册规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幼儿冈可开设面向0-3岁幼儿的托儿班。各年龄班班额要严格控制在托儿班(3周岁以下)20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 5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班额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应当酌减。

       三、规范学前班管理

       幼儿园资源不足的农村地区可设置学前班,作为普及学前教育的过渡方式。城市、县城所在地的小学和所有独立设置的幼儿   园要从2012年秋季起停止举办学前班。尚无条件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农村地区需在小学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并报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前班招收当年8月31日前满5周岁的儿童入学,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班额5人。小学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要做到“五个相对独立”,即在园舍场地、师资队伍、保教工作、作息用餐、经费收支管理等五个方面与小学分开,相对独立。

        四、规范保育教育行为

       (一)规范一日保教活动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遵循动静结合、室内户外结合、集体活动与个别活动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一日活动,体现愉快、自主、充实、有序的氛围。一日活动应包含集体教育活动、活动区活动、户外体育活动、生活活动等环节。小班集体教育活动时间每节不得超过15分钟,中班不得超过20分钟,大班(学前班)不得超过25分钟;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机构不得少于3小时),其中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二)规范教育内容和方法。学前教育的内容和方法要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  “看管式”等错误倾向。学前教育机构要选择适宜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努力培养学前儿童健全的心理、健康的身体、积极的情感态度、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严禁在课程内容设置上片面迎合社会或家长的不合理需求;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搬用小学教材教法;严禁教授奥数、珠心算等不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内容;严禁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对学前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并据此编排名次;严禁进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训练或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五、规范装备配置和用书管理

      各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和学前班要按照《海南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琼教备[2011)5号)进行装备配置,已经设立的幼儿园和学前班要尽快配齐配足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配备丰富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幼儿读物,满足保育教育工作需要。

      严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学前教育机构使用发行途径不正规和盗版的各类图书。

       六、规范教科研工作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专兼职教研人员的配备,并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承担的教研课题实行申报、审查、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教科研王作的支持和指导。各幼儿园应立足园本特点,加强教科研工作,促进保教质量的提高和园长、教师的专业成长。严禁借课题、实验研究名义,开展各种违反法规、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年龄特点的特长班和实验研究活动;严禁借课题、实验研究名义违规要求家长购买教玩具、书籍、设备等。

      七、规范保教队伍建设

      (一)规范保教队伍建设。学前教育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工作人员,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应条件或相应资格。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实行聘用制及岗位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自2012年秋季起,新招聘的保教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其中园长要求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和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教师要求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要求具有上岗证。对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保教人员以及不适合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的教职员工,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逐步辞退、解聘或转岗。小学公办教师转岗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热爱幼儿,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过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转岗。学前教育机构开展英语教育的,必须由取得英语学科教师资格证的专职教师任教。

      (二)规范师资培训。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训计划,完善培训体系,提供教学研究与交流平台,对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师资进行每5年一轮的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学前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学前教育机构要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提供经费、时间等必要保障。

       八、规范收费管理

       (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按照物价等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学前教育机构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学前教育机构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和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规范学前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依法建立收费公示制度、财务和会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资产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等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对于幼儿伙食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克扣、挪用各级政府投入学前教育的专项经费。

      九、规范安全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护体系。严格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等安全防护体系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学前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种活动应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危险,紧急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严把进货关,认真核查各类食品的证件,确保幼儿的健康安全。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校车管理和接送制度,使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类证件,并在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指定专人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对司机、接送教师等有关人员开展培训,严禁校车超载,确保校车安全运营。

      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落实学前教育监管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教育、发展攻革、财政、公安、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端管、消防、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省教育厅通过建立全省学前三年在园幼儿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和组织专项督导检查等措施加强对全省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评估检查并在当地公布检查结果,同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由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全省评估检查结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学生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物价、工商、质检、消防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各市县要加强对未注册幼儿园的专项整治,将未注册幼儿园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加强园所等级评定管理。我省幼儿园实行等级评定制度,省级幼儿园分为省示范、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市县级幼儿园分为市县示范、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省教育厅负责每年开展一次省级等级幼儿园评定工作,对已取得省各等级幼儿园资格的,每三年组织一轮复评。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海南省幼儿园定级标准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对辖区内备类幼儿园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行为的督导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国家《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5号),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评估与监测制度,加强对市县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职责落实情况的督导评估,重点督导考核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学前一年毛入园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有一定质量保证的普惠性幼儿园比例、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和保教质量、解决“小学化”倾向成效、缓解“入园难”效果等情况,确保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奖惩机制,切实加大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指导和管理力度,设立举报电话,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对办园行为规范的学前教育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办园行为不规范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及时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逐步消除不规范办学行为对广大幼儿健康成长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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